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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学分制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11: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各专业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环节以及课外培养计划的学时量,确定课程和环节的学分,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并确定准予学生毕业的最低总学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期安排

第三条  学制。我校所设各高职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环节),达到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  学习年限。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环节),在获得最低总学分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毕业。学习年限最短为二年半,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

第五条  学期安排。学校各专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制定具有更大弹性的教学计划,灵活安排教学学期,可以不受传统的寒暑假安排限制,但要确保在学习年限内总学时不超标并完成教学任务。此项工作每学期执行前由各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课程(环节)和学分的设置

第六条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而开设的、可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学习的课程。

根据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课程分为公共课、专业群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综合实践课和素质拓展课五类。其中公共课、专业群基础课、综合实践课为必修课,专业核心课中的专业平台课为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为选修课,素质拓展课为选修课。

第七条  综合实践课即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训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顶岗实习等,课外培养计划包括道德素质提升、社会实践活动、职业综合能力提升等。

第八条  上述课程和环节必须设置相应的学分标准,并计入总学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课程(不含综合实践课)的学分=课程总学时/16,不能整除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

(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即综合实践课)以每周折合1学分计算,即各类环节的学分=环节持续的周数。

(三)在计算总学分时,课程和环节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四)课外培养计划共设置12个学分,分三个模块构成,每个模块4个学分(详见《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课外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九条  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明确规定本专业学生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一般要求应在145学分以上),总学分中必修课不高于85%,选修课不低于15%,其中专业选修课10%左右,素质拓展课5%左右,素质拓展课学分统一要求为8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是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课程(环节)的考核与学分的获得

第十一条  课程与环节的考核形式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可结合平时表现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上机考试、大作业、调研(查)报告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与综合成绩的构成比例以课程(环节)标准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课程(环节)的综合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两者的换算标准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为中等,69~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凡是综合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环节)的标准学分。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环节)考核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本门课程(环节),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环节)需缴纳重修费,暂定为每学分100元。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因重修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最高学习年限,否则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专业选修课(专业方向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专业选修课中的其它课程,但必须取得专业选修课规定的总学分。素质拓展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素质拓展课,如已满足素质拓展课的总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选修。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计学分。未经选课注册自行听课者,不予考核也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部)领导批准、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学生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内实训和课程考试,成绩在良好及以上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否则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持有效证明(省级及以上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水平考试或专业技能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经教务处核准后,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按良好及以上处理。办理课程免修手续,要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公共课、综合实践课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学校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体育课程,成绩以60分记,有条件者可改修其它适宜项目。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环节)的考核成绩均需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由系统按预设标准自动计算学生的学分、绩点和学分绩点,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采用学分制后,使用总学分绩点或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的重要参数。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绩点=成绩(百分制)/10-5

按等级制考核的课程计算课程绩点时成绩对应关系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三)总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四)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环节)如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环节)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六章  学分和绩点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各类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者将获得学分和绩点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奖励的学分不计入学生毕业所需总学分之内,但可计入学分绩点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下列情况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奖励:

(一)参与本校教师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经指导教师推荐和学校专业委员会鉴定的,根据在研究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给予2-4学分、4个课程绩点的奖励;

(二)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新闻、文学艺术等作品的给予2个学分、4个课程绩点的奖励;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6个学分、4个课程绩点的奖励;

(三)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学分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学分,二等奖奖励8学分,三等奖奖励6学分;省部级一等奖奖励6学分,二等奖奖励5学分,三等奖奖励4学分;市级一等奖奖励4学分,二等奖奖励3学分,三等奖奖励2学分。在获得以上学分奖励的同时可获得4个课程绩点的奖励。

(四)在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各类公益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除按社会实践环节规定的标准获得学分外,可获得4—6个奖励学分和4个奖励课程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