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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1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在校生,适用范围为我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全面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课程考核,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  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并且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课程教学大纲必须经开设该门课程的二级学院(部)或教研室审定,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等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其他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第五条  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试一般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和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其中,笔试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避免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

第七条  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末考核综合评定。不同性质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日常考勤、平时考核、期末考核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

第八条  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以及期末考核综合评定。考查课程不得采用期末测验代替平时考核。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实行校领导、处室和二级学院(部)三级考试巡查制度。各二级学院(部)应由党政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或教研室主任等全面负责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根据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本着在统一管理前提下“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和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各类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进行决策,代表学校与院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面向我校全日制学生的各级各类考试出现意外突发情况时,由教务处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提交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十一条  教务处全面负责各级各类考试的管理和组织,负责做好考试的安排、统筹、协调、巡查和总结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相关事务。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对于组织和管理中的经验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于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和处理,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和整改。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对监考教师进行考试工作专题培训,认真进行考试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尤其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部)要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按照考场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一律按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按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职责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违反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各级各类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在时间上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情况。期末集中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学期的最后2周,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原来的上课时间段进行,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考试教室由教务管理人员提前1周到教务处申请,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每位学生,监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指派。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所需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学生修读人数情况,由学校负责安排落实。在监考人员的安排中,要尽可能实行交叉监考。每个考试教室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在组织考试时,应在各栋楼安排2—3名巡考人,负责本楼考试时试卷、学生签到表、考场记录的收发以及各考室试卷和监考人员的协调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未办理免听和免修手续的学生、未参加课程1/3以上学时教学活动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得评定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某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事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登记表,由所在系在考试前统一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学生因所在系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另一门课程的缓考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因学生特殊原因或考试时间冲突而组织的缓考,原则上参照期末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下期开学3周之内。

第四章  试卷命题、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推进教考分离,根据专业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所有课程必须严格按规定由开课二级学院(部)安排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审题。公共基础课程和由两名以上教师担任课程的试卷必须由教研室统一组织,实行集体命题和审题、按流水线阅卷、统一登录成绩的教考分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的时间一般为9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减少或增加时间的,须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在试卷上明确标注并向学生说明。减少或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试题的难度要恰当,难易搭配要合理,分量要适中,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题型力求多样化。一般学生能在70分钟左右完成答卷。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重复的内容。一般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二十六条  闭卷考试的试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一般除有考核学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基本题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考查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题。其中,主客观题目原则上各占50%。

第二十七条  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开卷考试特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开卷考试,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必须同时拟出难度与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A卷和B卷)。试卷应按照学校试卷统一的标准格式,原则上用计算机打印后装入试题袋。试卷上应注明课程号、课序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适用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等内容。每份试卷的题间不留空,题卷分开。考试有开卷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标注。试题袋上的印题份数等内容必须清楚填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对本二级学院(部)各门课程考试试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命题完成后,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后再由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查签字。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部)教务管理人员应将二级学院(部)教学副主任审查签字后的试卷统一交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期末考试所用的试卷务必在考试前4周上交,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未经二级学院(部)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从二级学院(部)教务管理人员统一交来的试卷中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统一印制。二级学院(部)或教研室不得明确指定考试用卷。教务处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试卷。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好后由教务处进行试卷的保管并分发给监考人员。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环节工作,务必做到安全、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都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试卷命制和收发登记制度。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有关人员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四档次记分。

第三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

第三十七条  所有课程试卷的评分标准由开课二级学院(部)教研室组织制订。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必须统一由二级学院(部)或教研室按流水线组织教师进行集体阅卷。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认真负责,公正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并按要求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阅卷教师或阅卷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登录成绩,并将学生成绩以书面形式(原始成绩表及登录成绩后打印出的成绩表各一份)签字后,与试卷一起交开课二级学院(部)作为必须保留的教学资料专门存放。学生的试卷原则上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3年。在此期间如果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遗失,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课二级学院(部)教务管理人员在教师登录成绩的规定时间内(考试结束后1周内)应督促阅卷教师或阅卷组及时登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部)公章后报教务处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成绩录入结束后,学生所在系教务管理人员应将本系学生本学期成绩打印交学生辅导员寄送学生家长。课程成绩一旦登录上网,任课教师如因登录失误,需修改成绩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教务处修改。

第四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教研室对每门课程进行专门的试卷分析,通过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试题构成评价分析、学生答卷内容分析等,及时收集、分析和总结其中反映出来的课程教学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课程今后改进和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每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应作为教学资料,由开课二级学院(部)统一交教务处保存。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提出成绩复议申请。学生可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开课二级学院(部)提交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再受理,经所在系及开课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核查。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订,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同意,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更改。开课二级学院(部)原则上应在学生提出成绩复议申请1周内进行成绩复核,将结果报教务处并送达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