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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11:46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减少并及时有效处理教学差错和各类教学事故,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分类

(一)教学差错指因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人员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人员的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事故指因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人员的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四)重大教学事故指因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人员的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或无可挽回影响的行为。

二、 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已发生教学差错

(一)未组织市场调研和社会调查,随意制订教学计划。

(二)教学计划粗糙,内容矛盾,出现文字、数字错误和课程重复,引起误解。

(三)未经严格审批,导致教学任务书、课表安排中的课程名称、课时与教学计划不一致。

(四)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课程名称和教学时数不一致。

(五)教学大纲粗糙,出现明显文字错误。

(六)未经严格审批,导致授课计划的课程名称、课时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不一致。

(七)未按规定时间或格式要求填报授课计划。

(八)未经严格审批,导致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作品)计划的时间安排与教学计划要求不一致。

(九)正式印发的课程表出现错误,但及时进行了更正。

(十)、课程表或调课通知单未按时发放通知到班级和教师,造成实际教学延误10分钟以内。

(十一)因主观原因引起全校教材种类有5-15%不能在开学第1周发放。

(十二)、教材征订计划 出现名称、数量错误,影响征订和发放工作。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但未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

(十四)教室安排不当或未按时开门,耽误上课5分钟以内。

(十五)教学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等损坏未得到及时维修,对教学产生一定影响。

(十六)实验实训课教学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十七)指导校外学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影响。

(十八)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或上课期间擅离教室5分钟以内。

(十九)教师上课讲授的内容、观点出现明显笔误、口误或一般知识错误,形成对学生的误导。

(二十)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授课计划的进度授课。

(二十一)上课时携带手机未关机,发出响声影响课堂秩序。

(二十二)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教学秩序较乱。

(二十三)错批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在5%以内。

(二十四)未对学生填写的教学内容日志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教学日志信息不全或漏填、错填等,或虚报、漏报、错报教学工作量。

(二十五)错填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上有关教师姓名、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重要信息,导致对教师评价错误。

(二十六)未及时进行教学检查或随意填写教学检查登记表,导致对实际教学情况反映不真实。

(二十七)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填错信息人数超过报名人数的0.5-5%,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二十八)出现试题错误或印刷、装订错误但在考试开始10分钟以内及时进行了更正,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二十九)非统考试题题量难易程度严重不合理,致使90分以上或不及格学生人数超过30%。

(三十)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在考试发生之前得到解决,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十一)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但纠正及时未造成后果。

(三十二)未正确填写考试情况登记表和试卷封面。

(三十三)判卷改动5-10次。

(三十四)错登成绩1-5人次。

(三十五)考查依据记录不全。

(三十六)毕业设计(论文、作品)卷面成绩和答辩成绩的文字依据不充分。

(三十七)延迟登录学生成绩、送交试卷或成绩册3天以内。

(三十八)因本人工作不主动,迟发学生毕业证书。

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已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组织市场调研和社会调查,使教学计划与实际脱节。

(二)教学计划内容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相冲突。

(三)无教师准备或无教学条件准备,导致教学任务无法执行。

(四)随意更改课程名称或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导致教学管理系统出现混乱。

(五)教学大纲内容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相冲突。

(六)教学大纲逻辑混乱,无法执行。

(七)授课计划内容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相冲突。

(八)授课计划填写混乱或错误,导致无法执行。

(九)计划草率,导致无法执行。

(十)正式印发的课程表出现错误,未及时进行更正,造成一定后果。

(十一)课程表或调课通知单未按时发放通知到班级和教师,造成实际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

(十二)因主观原因引起全校教材种类有15-30%不能在开学第1周发放。

(十三)教材征订计划所列教材与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严重不一致,影响教学的实施。

(十四)变更教学时间、地点,未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导致30%以上学生误课。

(十五)教室安排不当或未按时开门,耽误上课5-10分钟。

(十六)教学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等损坏未得到及时维修,对教学产生严重影响。

(十七)实验实训课教学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害。

(十八)指导校外学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十九)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或上课期间擅离教室5-10分钟。

(二十)教师上课讲授的内容、观点出现原理错误,形成对学生的严重误导。

(二十一)教师不认真备课,无教案上课。

(二十二)讲课时接听手机。

(二十三)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教学秩序混乱,致使30%左右的学生无法正常听课。

(二十四)错批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在5-20%。

(二十五)错填缺勤学生姓名或私自篡改教学日志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六)没有听课而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或私自篡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七)未进行教学检查或错填或私自篡改教学检查登记表的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八)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填错信息人数超过报名人数的5%以上,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二十九)出现试题错误或印刷、装订错误,在考试开始10分钟以后才进行更正,已经对学生考试产生影响。

(三十)出题、审卷、印刷、保管等环节泄漏考题,但在考试之前及时发现而未造成后果。

(三十一)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在考试开始后才得到解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二)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造成一定后果。

(三十三)不如实反映考生违纪情况。

(三十四)判卷出现10次以上改动。

(三十五)错登成绩5人次以上。

(三十六)无原始依据,随意给学生成绩。

(三十七)无原始依据,随意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品)答辩成绩。

(三十八)延迟登录学生成绩、送交试卷或成绩册。

(三十九)误发学生毕业证书。

四、 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已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组织市场调研和社会调查,导致教学计划无法执行。

(二)教学大纲内容与国家教育方针相违背,出现政治错误。

(三)授课计划内容与国家教育方针相违背,出现政治错误。

(四)正式印发的课程表出现错误,未及时进行更正,造成严重后果。

(五)课程表或调课通知单未按时发放通知到班级和教师, 造成大面积班级或教师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

(六)因主观原因引起全校教材种类30%以上不能在开学第1周发放。

(七)发放的教材(含自编讲义)出现严重错误的内容,或整体大面积印刷模糊,或使用盗版教材,严重影响教学。

(八)未经审批同意, 擅自缺课、停课、调课。

(九)教室安排不当或未按时开门,耽误上课10分钟以上。

(十)教学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等损坏未得到及时维修,使教学无法进行。

(十一)实验实训课教学的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教学无法进行,或在室外造成人身重大伤害。

(十二)指导校外学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导致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十三)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或上课期间擅离教室10分钟以上或无故缺课。

(十四)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纪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十五)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导致课堂教学无法进行。

(十六)错批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在20%以上。

(十七)出现试题错误或印刷、装订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十八)出题、审卷、印刷、保管等环节泄漏考题,造成严重后果。

(十九)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对考试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一)造成试卷遗失。

(二十二)出现30%以上误判、错判。

(二十三)延迟登录学生成绩、送交试卷或成绩册1周以上,或丢失、篡改试卷、成绩。

(二十四)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二十五)因工作失误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五、 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已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一)并非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师生在教学、实践、实验、实训和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在教学过程中,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三)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明。

(四)因院内电器设备的原因造成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45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在45分钟内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五)未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停课通知。

六、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核查

(一)本部门教职工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责任人或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现者应及时向其所在部门如实报告,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认真查清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有关人员按照一次一表的方式,如实填写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填写时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并提出批评或处分意见。

(二)非本部门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责任者本人未向所在部门如实报告,发现人应填写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情况核查通知单交教务处,教务处初步核实后交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并提出批评或处分意见。

(三)凡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出,与责任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所有与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有关的报告、核查通知等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不得敷衍、隐瞒、包庇或从轻处理。

七、认定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权限和程序

(一)教学差错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认定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认定并报教务处核定,教务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认定并将结论通知人事处。

(三)重大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书面报告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认定并报主管副校长核定。

(四)处理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者本人,教学差错通知书由各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签发。

八、对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教学差错责任人的处理

1、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2次,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视同发生教学事故1次。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发生教学事故1次,在当事人所在部门公开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

3、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3次视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

(三)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3、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发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10-100%。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其情节研究决定。

(五)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的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不进行处理。

(六)对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教职工和学生对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其认定处理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可向职能部门、主管副校长反映投诉。对署名的投诉,应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由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十、其他规定

(一)需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由各部门及各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在本部门内部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原件在各部门保存,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各存1份复印件,教学差错处理通知书副本由各部门保存,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副本在教务处存档备查,认定和处理结论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务处代表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