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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调课、代课、停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06 11:45

为加强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一)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教师本人不得私自调课,下列情形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办理调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3、事假:教师原则上不得因私事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写明具体原因后经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副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支教等活动需要调课的,须出具二级学院(部)及学校派出部门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5、调换教室:因教室容量、设施等原因必须调课的,须持二级学院(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6、其他原因: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和分管教学副主任报告,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须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手续,按旷课处理。

(二)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代课由老师向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提出专业对口、职称相符的教师,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三)因故不能上课,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不便补上或无法补课的,视为停课。

1、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2、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教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长期不能上课,又无法请到合适的教师代课,致使某门课程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时,学期内无法补课时停课。

4、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二、调课、代课、停课的报批手续及审批原则

(一)教师因公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确需调课者,填写完整的调课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对于调课申请单填写不完整的,教务处不予同意调课。任课教师将调课申请单交本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存档,调课通知单交班级

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

(二)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

(三)教师因公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确需他人代课者,教师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领导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部)领导安排专业对口、职称相符的教师代课。填写代课申请单,经二级学院(部)领导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符合本文件中第一条第3款第3点的停课,教师必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审批,并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相关课程调整计划报教务处处长审核,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五)凡未办理手续擅自调、代、停课者,一经发现,按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六)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做好调、代、停课记录工作,并协助二级学院(部)领导做好审批及调课不超过课程总学时数5%的控制工作。每学期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应对停、调、代课情况进行统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