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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11:03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建立高水平的教学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任教师资格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能胜任课程教学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够讲授相关课程。

(四)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教学效果好。

(五)参加课题研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专任教师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教师试讲申请表,向人事处提交已验证的硕士(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考核

1、申请人试讲。由二级学院(部)组织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听课,对试讲教师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

2、申请人至少写出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交二级学院(部)(教研室)审查,并由二级学院(部)(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3、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予试讲。

4、二级学院(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审定。

三、专任教师的管理

(一)专任教师须在所属教学部门登记。

(二)各教学部门要建立专任教师档案,将教学考核结果及时存档。

(三)各教学部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在安排课程教学任务时,实行专任教师聘任制。专任教师名单由教学部门(教研室)院长(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提出,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课程专任教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专任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对无特殊原因不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不能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撤销其专任教师资格:

1、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专任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专任教师资格的教师,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为专任教师资格。

(六)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专任教师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专任教师资格。

四、专任教师的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全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180标准课时。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二级学院(部)每月统计和上报,教务处核实,报人事处。专任教师教学任务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其教学任务在上一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下达,各二级学院(部)组织落实,教学任务一经安排和核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除常规授课教学任务,专任教师的非教学工作量包括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制卷、试卷批改。专任教师非教学工作量在每学期末由各二级学院(部)汇总,上报教务处统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