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10: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提质改造工程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章 招标

学校后勤处为工程项目招标主要负责部门,学校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为招标监标部门。

在项目开工前,按学校建设计划,根据董事会授权编制工程项目标段划分计划书,送学校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根据董事会的批示,后勤处组织或委托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范围、标段划分计划书编制招标计划书,由后勤处、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和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招标计划书中包含计划招标的工程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单位、招标方式、分包方式、招标时间等内容。

后勤处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招标计划组织招标工作,按学校的规定编制标底、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文件评审,由办公室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参加投标;学校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全程参与履行监标职责。

后勤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并组织招标前的现场踏勘活动。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工程报价方式或工程量清单。

(五)技术条款。

(六)设计图纸。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投标单位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十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二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第十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十四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学校后勤处。

 

十五后勤处在标书规定的时间收取投标文件并登记,办公室对投标、评标资料进行整理,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做好评标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十六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后勤处主持进行。

十七后勤处应邀请学校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全程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九评标组织由学校后勤处、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包括学校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十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可因项目而异。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和合理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评标结果报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确认预中标单位。

二十一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十二确定中标单位后,后勤处受董事会委托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学校财务处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十三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学校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定工程承建施工合同。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办学性质原因,可免招标的项目应填写《免招标申请表》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五对不宜、不需采取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处预决算中心选择2-3家施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和价格谈判,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五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向董事会汇报,宣布投标无效,项目需重新招标或取消相关投标单位投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一)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四)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五)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二十七投标单位投标后,因学校方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校方和投标单位可向导致招标失败的当事人提出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学校对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行贿泄标、串标、拒签合同的,学校方应向相关投标单位提出经济赔偿,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