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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5 1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学校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风险防范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三条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学校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财会部门的所有岗位和人员;

(二)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三)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应当独立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搞好科学分工,做到职责明确,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领导重视。学校董事会负责审批总体经营目标和重大政策,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财务部门要制定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适当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加强专业培训,每年保证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都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十条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十二条学校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实行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审核与后台记账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加强对每日营业终了账务处理工作的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人员变动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名章、操作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十六条加强存款账户的账务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落实对账单的反馈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强化会计事后监督的作用,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工作,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第十八条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数据,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操作会计业务全过程。

第二十条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做到会计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及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学校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二十二条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


第四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纪检监察室等机构,负责对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尤其在学校发展战略、组织结构、教学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学校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